平政办发(2012)10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平凉市2012年保障性安居
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和市政府为民措办的实事,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 2012年新建保障性住房任务。全市计划新建保障性住房4012套35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739套,公共租赁房506套,限价商品房1056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1711套,开工率100%,主体竣工率达到60%以上。
2.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任务。①2010年以前10199套廉租住房分配入住率达到100%。②2011年4829套续建保障性住房竣工率达到80%以上,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二、保障范围
1.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根据《甘肃省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细则》(甘民发〔2009〕37号)的规定,按照当地低保家庭收入线的2倍以下确定。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确定。
3.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5.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对象为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要求以产权兑换方式进行安置的被征收户。
三、资金筹措
1.新建保障性住房4012套35万平方米,概算总投资9.7亿元,其中:争取国家和省上投资5815.5万元(廉租房补助标准700元/平方米、公共租赁房补助标准500元/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1万元/套),地方自筹8011.5万元(主要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土地出让金总额5%提取建设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等方式筹集),企业自筹8.33亿元。建设期限2年。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5亿元。
2.续建保障性住房4829套38.7万平方米,概算总投资10.43亿元,其中:争取国家和省上投资6634.3万元(廉租房补助标准700元/平方米、公共租赁房补助标准500元/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补助标准7000元/套),地方自筹9670万元(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土地出让金总额5%提取建设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等方式筹集),企业自筹8.82亿元。建设期限2年。2011年已完成投资5.43元,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5亿元。
四、优惠政策
1.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降低建设成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保证项目用地。2012年新建保障性住房4012套35万平方米,共需建设用地约300亩,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地。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为划拨。
五、进度要求
第一阶段(1—3月),全面开工建设。签订责任书,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完成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第二阶段(4—10月),全力抓好工程质量和进度。确保新建保障性住房主体封顶,历年续建保障性住房全面竣工,并做好分配入住工作。
第三阶段(11—12月),迎接省政府考核,落实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用地。根据省上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对县(区)进行检查考核,迎接省政府考核。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上报201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和用地。
六、保障措施
(一) 实行考核问责,推动工作落实。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强化县(区)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住房保障工作考核评价及问责机制。 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力的县(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年底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工作运行。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对象和房源信息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
(三)加强督查调度,提高工作效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分解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3月份全面开工建设。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指导,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七、质量要求及验收办法
1.质量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2.验收办法:由县(区)政府负责对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发改、国土、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棚户区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八、责任落实
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协办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委、市交通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1.《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表》
2.《2008—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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