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
柳湖五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政公字〔2016〕10号
为加快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柳湖五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区政发〔2016〕69号),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柳湖五社片区。
二、征收范围
东起甘沟河、西至规划的来丰路、南至崆峒大道、北至泾河大道,总占地约773.8亩,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主体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柳湖五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2016年7月5日至10月3日(90天)。
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柳湖五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附件
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柳湖五社片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柳湖五社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片区东起甘沟河、西至规划的来丰路、南至崆峒大道、北至泾河大道,总占地约773.8亩,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平政发〔2016〕58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63号)、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管理中心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有关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平政办发〔2016〕65号)、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到2016年月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2016年6月1日至7月4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16年7月5日至10月3日(90天),进行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从2016年10月4日开始,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合法建筑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建筑面积、性质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证载面积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
2.未经登记建筑
(1)认定范围和原则
认定范围:能够提供《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在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结束前修建的建筑物;其他建筑物。
认定原则: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2)认定标准
能够提供《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或经认定为合法补偿面积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为补偿建筑面积。
在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结束前,未取得《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不能认定为合法补偿面积。
其他建筑物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房屋补偿价值,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相关规定,以被征收房屋认定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城镇居民房屋征收补偿
(1)货币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在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中,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完善的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事实性经营用房补偿价值,以同类住宅房屋补偿价格上浮30%确定,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砖混(框架)1∶1、砖木1∶0.95、砖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市、区直管公房: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经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载证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四)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等
按照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格〔2016〕239号)相关标准执行。
1.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平凉城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执行。
2.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200元,共发12个月。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自行过渡。
3.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征收土地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征收人依照《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5.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超过6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交房奖: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
3.面积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按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6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安置
(一)城镇居民房屋征收安置
坚持货币化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缩短安置周期。
1.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产权调换安置: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砖混(框架)1∶1、砖木1∶0.95、砖土木1∶0.9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由棚改中心统一提供。
3.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90日内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的,按照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75号)和《关于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平政办发〔2015〕115号)的相关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及购房补助等。
(二)市、区直管公房住户安置
由市、区政府回购普通商品房作为公租房进行安置或发放公共租赁补贴。
(三)单位产权房屋住户安置
以租、借或单位职工宿舍形式入住单位产权房屋的,在完成补偿后,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因原产权单位破产、改制等特殊原因,确无力安置的,由原产权单位会同征收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市、区有关会议研究后进行安置。
(四)安置房差价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进行货币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进行货币结算。
3.临时安置费、搬家补助费、附属设施补偿及奖励费等可以抵顶安置房差价。
七、依法执行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其他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对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五)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有线电视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
(七)国土、规划、房产、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服务大局。房屋征收工作在棚改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征收办要认真组织,片区征收组抓好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落实。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服从中心城市建设的大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上违规、违法操作。如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要及时汇报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改进作风,注意方法。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粗暴,盲目蛮干,力求“细、严、快、实、稳”。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注重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形成社会各界支持征收工作的正确舆论导向。涉及征收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关工作要整体推进,确保柳湖五社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任务全面如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