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
指 导 标 准
为促进我市公益事业建设,确保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兼顾中心城市建设以来补偿安置政策的连续性,经过调查、分析、测算,充分考虑到2013年以来平凉城区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和附属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导线;电梯、过道、晒台;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冷暖气设备、下水道、消防设施)等的补偿都应予以调整提高。现制定平凉城区土地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条例》规定,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办法》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具体补偿评估标准参照附件1执行。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土地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征收人依照《若干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搬家补助费
按照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200元,共发12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限按实际交房之日计算。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五、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参照附件2执行。
七、苗木、树木补偿标准
1.各类苗木,严格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指导标准附件3执行;
2.各类树木,严格按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指导标准附件4执行。
八、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实施项目继续沿用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2〕18号)执行。
附件:1.平凉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2.平凉城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3.平凉城区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4.平凉城区地上附着物(树木)补偿评估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