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关于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政公字〔2016〕3号
为加快平凉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经区政府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武警驻地部队西围墙、西至新城国际、南至东湖路、北至崆峒大道,总占地约21.93亩,该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16年3月17日至4月16日共30天。
三、征收实施单位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具体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照《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平凉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武警驻地部队西围墙、西至新城国际、南至东湖路、北至崆峒大道,总占地约21.93亩,该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法律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参照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平办发〔201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从2016年2月15日开始,到2016年4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2016年2月15日至3月16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2016年3月17日至4月16日(30天),进行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从2016年4月17日开始,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性质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认定。
2.城镇居民房屋实际面积与载证面积相符的,按照载证面积进行认定。
3.实际面积与载证面积不符,被征收人若能够提供相关规划手续的,在补缴相关税费后,由房屋产权部门进行认定后补偿。
4.实际面积与载证面积不符,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规划手续的,但在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前修建的房屋,按照《平凉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助暂行办法》中农村居民房屋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在2013年崆峒区个人建房调查摸底建档结束后,私自修建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筑认定。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货币补偿:以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
2.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企业产权房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补偿;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租住单位产权房屋的住户,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安置。
(2)国有土地上营业用房:
①被征收房屋的土地用途为商业(工业)用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且《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屋用途载明为商业(工业)用房的,按商业(工业)用房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②被征收房屋的土地用途为商业(工业)用地,地上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但被征收人能提供《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放线记录等相关手续的,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商业(工业)用房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③被征收房屋位于临街且征收前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但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不能按商业用房认定。被征收人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经营性手续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时,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照住宅用房进行评估,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上浮3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四)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1.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平政发〔2012〕18号文件中平凉城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执行(详见下表)。
序号 |
结 构 |
等 级 |
单 位 |
补价(元) |
评 估 标 准 |
1 |
有线电视 |
|
户 |
300 |
以有线电视管理部门登记和缴费发票确定 |
2 |
电话宽带移机费 |
|
户 |
200 |
以电话宽带缴费发票确定 |
3 |
空调拆移 |
|
户 |
500 |
按每台拆装费计算 |
4 |
太阳能设施拆移 |
|
户 |
500 |
按每套拆装费计算 |
5 |
独立自来水迁移费 |
|
户 |
1500 |
手续合法,设施齐全(不包括楼房) |
6 |
土暖气 |
|
平方米 |
30 |
按实际取暖面积确定(含锅炉、管道、暖气片) |
7 |
民用电户 |
|
户 |
300 |
按每户总表计算 |
8 |
动力电户 |
|
户 |
3000 |
按每户总表计算 |
9 |
自备水井 |
|
眼 |
1000 |
设施齐全,作为饮水使用 |
10 |
炕 |
|
个 |
600 |
完好并使用 |
11 |
锅台 |
|
个 |
500 |
瓷砖贴面或水泥抹面 |
12 |
砖围墙 |
一 |
米 |
300 |
厚度为37墙,带砖柱,清水墙面,高在2米以上 |
13 |
二 |
260 |
厚度为24墙,带砖柱,清水墙面,高在2米以上 |
14 |
土围墙 |
|
米 |
180 |
基本完好,高度在1.5米以上 |
15 |
院落硬化 |
一 |
平方米 |
100 |
硬化后有贴面的 |
16 |
二 |
60 |
普通硬化地面 |
17 |
砖混大门 |
一 |
座 |
5000 |
砖混结构,门宽2米以上,现浇屋面,普通瓷砖贴面,双开铁大门 |
18 |
二 |
4000 |
砖混结构,门宽1.5米以上,现浇屋面,普通瓷砖贴面,双开铁大门 |
19 |
三 |
3000 |
砖混结构,清水门墩,门宽1.5米以下,现浇屋面,双开铁大门 |
20 |
砖木大门 |
一 |
座 |
2800 |
有瓷砖贴面,有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铁大门 |
21 |
二 |
2600 |
无瓷砖贴面,基本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铁大门 |
22 |
三 |
2400 |
无瓷砖贴面,基本完好砖木结构,木屋架,小青瓦屋面,双开木大门 |
23 |
简易房 |
砖墙 |
平方米 |
300 |
四周有墙,有门窗,有柱,木椽石棉瓦屋顶 |
24 |
土墙 |
200 |
四周有墙,门窗,油毡顶,椽口高于1.8米以上,放置杂物用 |
25 |
临 设 |
|
平方米 |
80 |
包括畜舍、草棚、煤棚等 |
26 |
温 棚 |
|
平方米 |
100 |
有支架,设施完善 |
2.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户口本在册人数,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200元,共发12个月。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自行过渡。
3.搬家补助费按照认定补偿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50元。
(五)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上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按一层每月每平方米商业门店补偿80元、厂房补偿50元、库房补偿30元。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按以上标准递减20%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六)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0元;超过2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2.交房奖:被征收人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
3.面积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超过2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以及村集体所有房屋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七、其他
(一)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并结清住房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三)对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无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一律无偿征收,自行拆除。
(四)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以补偿。
(五)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六)国土、规划、房产、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服务大局。房屋征收工作在棚改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征收办要认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都应服从中心城市建设的大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指挥、严守纪律,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上违规违法操作。
(三)改进作风,注意方法。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办事原则,注意工作方法,防止简单粗暴,盲目蛮干,力求“细、严、快、实、稳”。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四)注重宣传,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被征收人宣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宣传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舆论导向。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关工作要整体推进,确保和阳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任务全面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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